1982年12月4日,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經全面修改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(即現行憲法)。規定: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,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;恢復設立國家主席;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,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;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;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;改變農村人民公社“政社合一”的體制,設立鄉政權;在憲法序言中明確人民政協的性質、作用。此后,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,我國分別于1988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4年、2018年先后五次對憲法進行修改。
2012年12月4日,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《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、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》。